关于哥移民总局调整入境签证规定的通知
2、持有“第一类国家”的(除美国、加拿大或欧盟成员国外)不少于6个月(从入境哥斯达黎加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合法居留证明(居留,工作签证,学习签证,难民身份),可向所在国的哥斯达黎加领事馆出具合法居留证明申办领事签证。
3、持有多次入境并使用过的有效期不少于6个月(从入境哥斯达黎加之日起开始计算)的日本签证(旅游,商务,乘务),无须申办入境签证。
4、根据哥斯达黎加移民总局与哥斯达黎加驻中国领事馆达成的一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普通护照的公民,可参照“第三类国家”签证规定,申办领事签证。该法令自2013年9月1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