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斯达黎加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环保管理部门
(1)环境与能源部(Ministerio de Ambiente y Energía,MINAE)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职能是通过促进对国家自然、环境物品、服务、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改善国民生活质量,保证国家各项发展活动和谐统一,保护自然。
电话:00506-22334533
传真:00506-22235086
网址:www.minae.go.cr
(2)国家环境技术秘书处(Secretaría Técnica NacionalAmbiental ,SETENA)隶属环境与能源部,具体负责环保工作,主要职能是研究、分析、评估、监控国民生产活动对环境影响。
电话:00506-22343367
传真:00506-22258862
网址:www.setena.go.cr
二、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名称
【《环境保护法》(LEY ORGANICA DEL AMBIENTE)】
生效时间:1995年11月13日
主要内容:加强人与自然的和谐,长期满足人类基础需要,努力预防对环境的破坏,或使其最小化,调节人类对自然产生影响的行为,保护环境,确定公共管理有关环境方面的准则。详见www.tramites.go.cr/manual/espanol/legislacion/7554.PDF
【《生物多样性法》(LEY DE BIODIVERSIDAD)】
生效时间:1998年5月27日
主要内容: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资源的可持续性使用,公平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和消耗。详见www.conarefiucr.ac.cr/LeyBiodiversidad.htm
【《饮用水法》(Ley General de Agua Potable)】
生效时间:1963年10月2日
主要内容:确定哥斯达黎加国内饮用水供应工程的计划、设计和实施公益性。详见www.poder-judicial.go.cr/salatercera/leyes/leypenal/leygralaguas.htm
【《水法》(Ley de Aguas)】
生效时间:1942年8月26日
主要内容:调节水资源的利用。详见www.oas.org/dsd/environmentlaw/waterlaw/documents/Costa_Rica-Ley_276.pdf
【《森林法》(LEY FORESTAL)】
生效时间:1996年
主要内容: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及可持续利用的规定。详见www.tramites.go.cr/manual/espanol/legislacion/7575.PDF
【《合理利用能源条例》(Reglamento para la Regulación del Uso Racional de la Energía)】
生效时间:1994年12月13日
主要内容:规定了合理利用能源的调节要求和程序。详见www.eguidecostarica.com/files/Decretos/Reglamento%20para%20la%20Regulacion%20del%20Uso%20Racional%20de%20la%20Energia.htm
【《勘探和开采油气的权利转让和合同义务条例》(Reglamento de Cesión de Derechos u Obligaciones de Contratos de Exploración y Explotación de Hidrocarburos)】
生效时间:1999年10月8日
主要内容:勘探、开采油气权利的转让的要求和程序的规定。详见www.ccad.ws/documentos/legislacion/CR/D-28148.pdf
【《油气法》(LEY DE HIDROCARBUROS)】
生效时间:1994年5月3日
主要内容:对石油及其衍生物的勘探和开采的发展、促进、调节、控制的规定。详见www.ccad.ws/documentos/legislacion/CR/L-7339.pdf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LEY DE CONSERVACION DEVIDA SILVESTRE)】
最新更改时间:1995年6月8日
主要内容:哥斯达黎加境内野生动植物保护的规定。详见www.turismo-sostenible.co.cr/ES/participar/agencias/LeyConservacionVidaSilvestre.pdf
三、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水法】对公共河流或水源污染破坏的处理和赔偿标准如下:第10章第162条规定,违反以下条款者将被处以3个月到1年的监禁或者180万到720万科朗的罚款。
(1)向公共水域倾倒工业废弃物,包括制造金属、处理垃圾、生产染料以及任何可能损害河道、造成水质污染、破坏渔业捕捞,或者阻碍工农业生产等造成100万科朗以上损失的其他物质所产生的废弃物。
(2)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造成河流泛滥或者水库溃坝等引起超过100万科朗损失的行为。
如果上述两种行为造成动物死亡或者财产破坏将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164条规定,如果第162条两款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没有超过100万科朗,将被处以1到60天的拘留或者6万到220万科朗的罚款。如果上述两种行为造成人员健康或者死亡、动物死亡或者财产破坏将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165条规定,触犯上一章的前6条规定者将被处以200万到500万科朗的罚款,罚款的一半金额将归举报者所有。重犯者或砍伐的树木超过5棵者,将被处以2到6个月拘留。
【森林法】对破坏森林的处理和赔偿标准如下:
第二章第57条规定,触犯本法形成犯罪。有触犯本法者,如为法人,其刑事责任由法人代表负责,根据《民法》第1045条规定,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需负民事责任。
第58条规定,违反以下条款者将被处以3个月到3年监禁:
(1)在保护区、森林法规规定下的树林或土地、国家或公共管理组织所属土地上建造各类建筑者,将被拆除非法建筑并无法获得相应赔偿。
(2)把国家自然遗产土地和保护区资源用于各类不同用途者。
(3)不遵守森林禁令者。第59条规定,故意造成森林火灾者,判处3个月到10年监禁。第60条规定,因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者,判处3个月到2年监禁。
第61条规定,以下行为将判处1个月到3年监禁:
(1)未获取国家森林管理许可,擅自利用私人产业的一种或多种森林产品,或拥有许可,但没有根据规定调整者。
(2)未完成本法规定手续获取或加工森林产品者。
(3)违反本法第19条,改变土地使用方式者。
(4)以上三个情况,产品将被没收,等候司法当局处理。
(5)盗取私人或国家森林产品,或运输私人或国家森林产品者。
第62条规定,未经国家森林管理部门允许,私自在森林内修筑道路,或对森林进行砍伐,提取、运输林木者,其使用设备将予以没收,并等候司法当局处理。
第63条规定,违反以下条款者将被处以1个月到3年监禁:
(1)触犯本法第56条者。
(2)未事先获得国家森林管理部门同意,造成树木死亡或损害。
以上情况,产品将被没收,并等候司法当局处理。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破坏野生动植物处理和赔偿如下:
第90条规定,未经允许,擅自在公共保护区域或有特殊许可的私人区域采摘、破坏植物及其相关产品,将处以1万科朗到4万科朗罚款,或2个月到8个月监禁,并没收相关物品。
第91条规定,未经允许,擅自进出口濒临灭绝的野生植物及其相关产品,将处以2万科朗到4万科朗罚款,或2个月到4个月监禁,并没收相关物品。
未经允许,擅自进出口濒临灭绝的树木及其相关产品,将处以3万到5万科朗罚款,或3个月到6个月监禁。
第92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交易、买卖、运输濒临灭绝野生植物及其相关产品,将处以3万科朗到6万科朗罚款,或3个月到6个月监禁,并没收相关物品。
第93条规定,未经允许,擅自出口非濒临灭绝野生植物及其相关产品,将处以1万科朗到3万科朗罚款,或1个月到3个月监禁。
哥斯达黎加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种类很多,但有些法律法规生效时间过早,相关经济处罚和民事、刑事处罚规定已经不适合目前情况,法律法规上所规定的处罚内容也并未修改,因此,具体处罚、处理情况最终需由环境法庭来判决。
四、 环保评估的相关规定
环境评估程序非常复杂,流程根据项目的类型、规模、选址都所有不同。根据法律规定,在哥开展的活动、项目、工程可分为轻度环境影响、中度环境影响和高度环境影响三类。应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填写D-1或D-2环境评估表并向哥斯达黎加国家环境技术秘书处(SETENA)提供环境处理方案或环境影响研究。
SETENA负责对外资开展投资或承包工程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审批,其它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可受托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评提交后,SETENA在30天内应给与回应。环评批复后,项目在实施前还需据工程总投资额按一定比例提交保证金。详细内容可参考哥斯达黎加国家环境技术秘书处网站和31849号行政法令。
www.setena.go.cr/index.html
www.setena.go.cr/documentos/Normativa/31849%20Reglamento%20General%20sobre%20Proced%20de%20EIA.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