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证、认证须知
一、公证
(一)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公民财产和身份合法权益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二)本馆受理在哥斯达黎加、危地马拉、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和尼加拉瓜有合法居留身份的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
(三)我馆受理的公证申请一般为声明书公证、居留公证、委托书公证、部分证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等,并办理健在证明等证明。
1、居留公证:用于在国内证明侨民身份。请持以下材料前来本馆办理:
(1)本人居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护照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填写完整的《公证认证申请表》(点击此处可下载)。
2、委托书:请持以下材料前来本馆当面填写委托书并签字:
(1)本人居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护照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如:办理委托寄养儿童须持父母、子女的护照、居留证以及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办理购买、出租房屋等委托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
(5) 填写完整的《公证认证申请表》(点击此处可下载);
(6)必须本人亲自申办,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3、复印件和原件相符、译文与原文相符
由于本馆对发生在国内的行为或事实不便进行核查,国内颁发或出具的文件,应在国内办妥公证认证。当事人如持有未经双认证的公证书,可寄给国内亲属,向省级外事办公室申请代办或与北京代办双认证业务的单位直接联系。
需填写完整的《公证认证申请表》(点击此处可下载),提交本人有效护照及居留证、要办理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健在证明
自2007年04月01日起,健在证明的形式由原健在公证书改为“出境定居离退休人员健在确认表”,该表分上下两联,上联由我馆留存,下联由申请人提交国内有关部门。申请人需持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离退休证到我馆申办并填写上述健在确认表(注:该表即办即取,不收取费用)。
5、声明书
声明内容包括未婚、离婚起诉状、意见书、同意家庭团聚、放弃继承权等。所需材料:
(1)声明人身份证明(有效护照、居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声明人填写或打印声明书、本人签名;
(3)与声明书内容相关的材料(如放弃财产继承声明,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和声明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
(4)需填写完整的《公证认证申请表》。(点击此处可下载)
(5)必须本人亲自申办。
二、认证
领 事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或者某些“相应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 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即通常说的使文书发生域外效力。按国际惯例,凡 涉外公证文书一般都应办理领事认证。与我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各类文书欲送往中国国内使用,需先在该国内办妥公证手续,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 后,再送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能在我国内使用。
我馆仅受理经哥斯达黎加外交部认证的文书。
哥斯达黎加有关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出生公证、未婚公证和学历公证等),如需在中国使用,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将公证书送交法定翻译译成中文。
(二)送至哥斯达黎加外交部办理认证。
(三)提交本馆办理认证。
来本馆办理认证,请携带:
(一)申请人护照、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当事人护照、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需认证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填写完整的《公证、认证申请表》(点击此处可下载)。
特别提示:由于本馆对发生在国内的行为或事实不便进行核查,当事人如持有未经双认证的公证书,可寄给国内亲属,向省级外事办公室申请代办或与北京代办双认证业务的单位直接联系。
三、收费标准
普通件4个工作日取件,民事类:10000科朗,商业类20000科朗,加急(第二个对外接待日取)加收10000科朗,特急(当日取)加收16000科朗。
无邮寄服务。